第一次接触: 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秘史

   2018-01-22 石油设备网石油小子10210

  20世纪50年代的中苏石油股份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开办的两个中苏合营开采新疆矿产的企业之一。1950年3月27日在莫斯科签订协定,同年9月29日在迪化(今乌鲁木齐)成立,1954年12月31日合营结束。

  四年多的合资经营,恢复和发展了独山子油矿采油炼油生产,在准噶尔地区和南疆库车地区、喀什地区进行了一定规模的石油调查勘探,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石油专业人才,为新疆石油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初步基础。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全文当时和以后都未见公布,人们所知仅限于公开发表的公报和新闻报道。近年来,由于俄罗斯和中国部分档案的解密、有关当事者回忆录的出版以及一些研究成果的发表,能够见到的史料渐多,对“协定”的有关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协定”的渊源

  新疆毗邻俄罗斯。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和后来的苏联,都对新疆石油有着浓厚的兴趣。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清末档案,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新疆巡抚潘效苏向外务部的呈文中报告:俄国领事曾照会新疆地方政府,要求将乌苏、绥来(玛纳斯)产油地租给俄国洋行阔阔温巴索夫开采,租期40年,已婉词谢绝。

  20世纪30年代,盛世才主政新疆,任新疆省政府主席兼边防督办。为了取得苏联军事和财政援助,允许苏联在新疆进行地质矿产调查。根据盛世才和苏联的口头协议,1936年成立独山子炼油厂(苏方称独山子石油康宾纳),采炼独山子石油,中方委派厂长,负责与地方联络、建房修路、采购粮秣肉食等事务,苏方委派工程师,掌管生产技术、人员录用、产品销售等经营权力。

  在后来的中苏谈判中,苏方坚持说是“以苏联政府的力量”在独山子“所建之产油设备,及每年能炼制5万吨生油制炼厂”。1942年4月,苏联政府提出与新疆省政府联合经营独山子油矿的协定草案。

  此时盛世才已倒向重庆国民政府,在请示蒋介石同意后,7月17日,盛致函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声明独山子油矿应由中国政府与苏联共同管理。8月21日莫洛托夫复函表示同意。9月1日,蒋介石命外交部次长傅秉常、钱泰和经济部长翁文灏会商与苏联合营的具体办法。

  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节略(外交文书的一种)送达苏联驻华大使馆,要求进行联合开发独山子油矿的谈判。28日,苏联政府表示同意。10月15日,中方代表傅秉常(第二次会议起改为外交部次长吴国桢、胡世泽)、翁文灏与苏方代表潘友新(驻华大使)、巴库林(商务代表)开始谈判。共进行4次会议,历时近5个月。双方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四个问题上:

  (1)投资额,中方主张中方51%、苏方49%,苏方主张各50%;

  (2)管理问题,中方主张董事长和经理由中方派员担任,苏方任副董事长和副经理,苏方主张董事双方各3人,开会轮流担任主席,经理由苏方委派,中方派任副经理;

  (3)法律问题,中方主张公司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苏方主张任何法律凡与协定之原则或规定不符者,不得适用;

  (4)公司所需地段问题,中方主张应当作为中方投资,苏方主张不索价拨给公司使用。在1943年3月8日会谈时,苏方强硬重申以上4项主张,声称“倘华方对于上述4点不能接受,则苏联政府认为即无其他解决决案之途径矣”。

  中方表示:“为法律所限,苏方所提4点,碍难接受。”5月17日,潘友新通知中国外交部,苏联政府已决定将独山子油矿设备拆卸运回苏联。1944年2月16日,苏方将无法移动的油井、房屋等,以170万美元卖给中方,由国民政府经济部资源委员会购买。2月21日移交完毕,28日苏方人员全部离矿。

  1946年,张治中以国民政府西北行辕(驻兰州)主任兼任新疆省联合政府主席后,11月4日向苏联驻迪化总领事递交《中国政府关于新疆省内中苏贸易与经济合作之建议》,有关经济合作的条款是:

  (一)中苏双方同意合办新疆省内之矿产,应由双方合资经营,其资本各出百分之五十。

  (二)在新疆省内关于中苏工业之合作得随时由双方商洽创办。

  时过两年多之后,1949年1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已风雨飘摇,苏联驻迪化总领事会晤驻新疆省外交特派员刘泽荣,口头声明,愿就张治中此前提出的建议进行直接谈判,并提出苏方关于新疆与苏联合作开采石油和有色金属的建议。

  此时新疆省政府主席为包尔汉。南京政府行政院指示由西北行辕主任张治中全权负责,刘泽荣为首席谈判代表。关于合作开采矿产事,双方同意在新疆成立两个中苏合办公司,一为探采有色及稀有金属(金、银、白金除外),一为探采及提炼石油,具体办法为双方股本各半,所出矿产双方各收买其半,公司董事人数各半,董事长中正苏副,总经理苏正中副,总稽核中正苏副,职员双方各半。

  可以看出,中方作了较大让步。在双方已达成协议之际,按国民政府外交部的说法,因为苏方态度突变,提出增加公司自置警卫,修筑铁路、公路、架设电话线,使用无线电通讯,自备飞机运输,苏方人员可自由出入中国国境等,中方认为有损中国主权,谈判中止。照张治中的说法,则是“南京政府忽又犹豫起来,不肯签字。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和苏联签订的经济合作协定,就是用这个草案做基础的。”

  1949年9月25日,新疆省政府和国民党驻军通电起义,新疆和平解放。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彭德怀为了解决新疆紧张的财政经济问题,12月下旬到北京向中央汇报新疆情况和面临的问题。根据中央负责同志的意见,写成报告,由中共中央发给正在苏联访问的毛泽东主席,内容之一就是实行新疆与苏联地方性的经济合作,合组石油公司,合组稀有及有色金属公司。

  1950年1月2日,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少奇致电毛泽东,建议与苏联进行在新疆设立中苏合营石油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的谈判。

  (甲)此次由彭德怀同志带来苏联与国民党政府议定在新疆设立金属与石油两股份公司协定草案,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与苏联政府亦议定大体同样的协定草案,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富源,发展新疆生产。这两个协定大概内容如下:

  (一)公司业务为在新疆境内寻觅、探测、开采、冶炼有色的及稀有的金属并在中国境内及境外销售产品,或寻觅、探测、开采石油煤气并提炼油料销售产品。

  (二)资本双方各半,净利平分。但中国之资本以地段及为建筑工场与房屋所需之建设材料估价交付,苏联之资本则为公司营业所必须之设备材料及运输工具估价交付。

  (三)公司负责人及职员中苏各半,如中长铁路(按:即中国长春铁路,指哈尔滨西至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南至大连)一样。

  (四)公司产品向中国政府交纳一定的捐税,双方均得向公司收买产品的一半,其价格照成本加6%的纯利。

  (五)公司经营期限为45年。

  (六)这就是一种租让的或中苏合办的企业,而中国从中得一半的利益。但期限似乎定得太长,以定为20年或25年为宜。请你考虑是否即由你向苏联负责方面提出这个问题谈一谈,在原则确定后,具体条文则交外交部与大使馆谈判。又,这种事业可能不只在新疆,不只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可能合办这种工厂和企业。

  甚至帝国主义国家内的团体和资本家也可能要求来办这种工厂和企业。但我们如果不主动表示要苏联来办,苏联是不会要求我们办这种事业的。现新疆同志则要求苏联来办,我们是否向苏联作这种要求,请你考虑决定。此间同志们认为是可以作这种要求的。

  二、“协定”的谈判和签订

  1949年12月16日,对苏联进行访问的毛泽东主席到达莫斯科,当日与斯大林的首次会谈中,毛泽东就提出:“必须解决贸易问题,特别是苏联和新疆之间的贸易问题。”

  由于中苏谈判涉及新疆问题,以新疆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赛福鼎和省政府外事处长邓力群等组成的新疆省代表团于1949年12月30日到达莫斯科,这是中国各省中唯一参加谈判的省级地方代表团。1950年1月20日,由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率领的庞大代表团到达莫斯科。在1月22日周恩来参加的毛泽东与斯大林的会谈中,毛泽东明确表示:同新疆的条约必须以中央政府的名义签。

  此前,苏方已做好谈判中苏石油公司协定的准备。1950年1月20日,苏联领导人莫洛托夫(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米高扬(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对外贸易部部长)、维辛斯基(外交部部长)将各专门委员会拟好的准备与中国谈判的12个协定草案呈交斯大林。1月22日,联共(布)中央批准了这些草案,其中第七项即《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石油股份公司——苏新石油公司的决议草案》。

  1950年2月3日,周恩来与维辛斯基例行会晤时谈到在新疆开采石油和有色金属问题,周恩来说:

  中方有当年张治中同苏方讨论这些协议的草案。中方希望利用这些草案,在迪化重新开始这个问题的谈判。但是,鉴于新疆代表团已到达莫斯科……,最好是能在莫斯科开始预备讨论,然后在迪化完成……双方的法定资本应是均等的。合营公司的管理方式应与中长铁路一样,即轮流担任职务的原则。拟定中的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应比航空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更长。

  此后,中苏双方代表进行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预备性会谈,中方代表为赛福鼎(新疆省人民政府副主席)、邓力群(外交部驻新疆全权代表。按:实际为新疆省人民政府外事处处长)、伍修权(外交部亚洲东欧司司长),苏方代表为葛罗米柯(外交部第一副部长)。2月13日,周恩来与维辛斯基会谈时指出:

  ……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之间的所有协议都应公开发表。……在新疆加工石油和有色金属的协定不能签字,因为这些协定的文本有些尚需进一步协商和明确。

  1950年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字后,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启程回国,由李富春、王稼祥、叶季壮、刘亚楼、赛福鼎、伍修权组成新的代表团,与苏联继续谈判各单项经济贸易协定。

  3月5日,周恩来以中共中央名义起草致李富春、王稼祥电报,告知对苏联提出的中苏关于在新疆创办有色金属公司、石油公司协定草案,“大体均可同意”,并对协定名称和有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3月19日,周恩来又为中共中央起草致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权电报,“……苏方既已同意我们对中苏在新疆的两个经济合作协定的修改意见,即无问题,可连同民航协定一起签字,再送北京批准”。3月27日,“协定”在莫斯科签字,并发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订关于创办两个中苏股份公司的协定的公报:

  三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了创办两个联合的中苏股份公司的协定,一为石油公司,一为有色金属公司。两个中苏公司均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其目的在协助中国工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

  石油股份公司之任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进行寻觅、探测、开采及提炼石油与煤气。有色金属公司之任务,则在新疆省进行寻觅、探测及开采有色金属。上述两公司之产品由中苏双方平分之。公司之开支及其所得之利润同样亦由双方平分之。公司之领导由双方之代表以轮换制之程序进行之。

  协定中规定两公司活动之头三年中,管理委员会之主任由中国方面之代表选出,副主任由苏联方面代表选出,而两公司之总经理由苏联公民中任命之,副总经理由中国公民中任命之。每过3年,原有3年中由某方代表所担任之职务,由另方之代表接替之。公司之职员,由中苏两国公民中平均充任之。在一切场合下,均遵守按期轮换职务之原则。两协定之有效期限均为30年。谈判是在友好的气氛中和完全互相谅解的精神之下进行的。

  签订协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特命全权大使王稼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全权代表为苏联外交部部长安·扬·维辛斯基。

  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9次会议批准了《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协定”,6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了协定。10月7日,双方在北京互换了批准书。

  三、“协定”引起的风波

  中苏关于在新疆开采石油和有色金属两个协定签字的公报发表以后,在北京的部分青年学生中引起一些波动,有的反映激烈,认为有损中国主权,极少数甚至骂苏联侵略,向政府质问,要求解释。

  1950年3月30日,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对党内指示,指出:

  为了利用外国资本以促进中国的工业化,某些事业的和外资合营及成立这种合股公司甚为必要,不独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甚至和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可能在适当条件下订立这种合营合同甚至租让合同。……关于这些,中央准备做出适当的解释发表。

  1950年4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欢迎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中苏经济合作》社论:

  中国和苏联所缔结的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协定,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协定,还只是一个开端,但是一个令人鼓舞的良好的开端。这是因为,这三个协定是出现在今天这种最需要外力援助的困难时期。

  这是因为,这三个协定所涉及的是新疆这样离开中国中心极其遥远的和交通极其困难、经济极其落后的地区,所涉及的是要多年巨大投资才有可能得到利润的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石油的寻觅、探测、开采和提炼工程,以及很难有利润的民用航空事业。

  而最重要的,就是因为这三个协定都是以发展中国经济建设为目的,既尊重中国的主权,又保证中苏两国在合作中完全属于平等地位。利用外国资本来发展中国工业,和外国资本合作开办合股公司,是否应该被允许呢?我们完全可以负责地答复说:在适当的条件下,这在原则上是许可的。不独是和苏联,就是和其他新民主国家以至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不独开办这三个股份公司,就是开办其他适当的股份公司以至某些事业的租让,在原则上都是允许的,在事实上有时也还是需要的。

  社论还引用了列宁关于租让制的有关论述,以及苏联1921年到1927年利用租让、合股公司、出租等形式吸收外国资本投资于工业的经验,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对于人民政权来说,有条件地吸引外资参加经营企业,不但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而且是有利和必要的事情。第二,既然吸引资本主义外国的投资况且可以有某种利益,那么,我们今天吸引社会主义盟邦苏联的投资,当然就可以有更大的利益了。

  因为中苏两国的经济合作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互利的兄弟关系,这种关系跟苏联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跟中国反动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的关系更是完全相反。20《人民日报》还发表了清华大学教授张奚若等社会各界人士拥护中苏协定的谈话。

  4月19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邀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张治中作题为《从中苏盟约说到中苏在新疆经济合作的意义》的广播演讲。张治中说,这两项协定是1948年由我主持和苏方进行谈判的,就拿当时已得协议但未签订的条约来说,也远不如今日的优厚。

  比方过去苏方主张协定有效期是50年,因为他们认为在设备投资方面,时间短了太赔本,而现在苏方只要30年了。又如关于两公司董事长(现为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两职,过去苏方主张董事长由中国代表充任,总经理(是负实际权责的)一定要由苏方代表充任,而这次规定三年轮换一次,实行轮流负责制,这也是管理权用人权的平等。

  张治中特别说明:中国现在还不具有单独开发新疆这两种矿产的可能,不但现在不可能,而过五年,十年,甚至十五年也许还是谈不到。西北各省特别是新疆,是全国最落后的地区,塞外孤悬,交通异常缺乏,几年来全省经济已形枯竭,人民生活困苦,不堪言状,及时展开中苏在新省经济合作,有利于新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这两个协定是平等互利的协定。

  经过以上解释和各方面的工作,对于“协定”的怀疑基本得到解决,风波迅速平息。

  四、“协定”执行中的龃龉

  50年代初期,中苏两党两国关系良好,正处于“蜜月”期,政治上强调“一边倒”,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向苏联老大哥学习”。在这种氛围下,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得到较好的执行,苏方提供了大批设备器材和专业技术力量,总经理部及所属部门和单位领导职务由双方人员分任正副职,并在三年期满后轮换。但正如“协定”谈判的主要参加者伍修权所说:

  不过就是在那时,我们同苏联也不是在一切问题上都是那么完全一致的,免不了还有过一些龃龉。例如新疆的中苏合营石油公司,苏联单方面提出要扩大油田的勘测范围。按照协定,油田的地段是作为我国的投资的,如果扩大了油田范围,等于我国增加了投资,相应地苏联也应该增加投资,即增添油田的设备。我同主管新疆工作的王震同志向苏联大使提出了这一问题,他们却不想增添设备,只要我们单方面扩大油田范围,我们当然不能接受,坚持按协定的原则办事。

  这里所说的“扩大油田的勘测范围”是指吐鲁番盆地。按照“协定”,勘测区域包括准噶尔地区、南疆库车地区和喀什地区,总面积16.8万平方公里。1953年苏方提出把勘探范围扩大到吐鲁番盆地,中方代表在请示中央原则同意后,在1954年6月20日的第五次股东大会上“听取苏方代表索斯诺夫关于在新疆吐鲁番地区进行地质寻觅及调查工作报告,决定委托公司总经理部在3个月之内制定出在吐鲁番地区进行地质寻觅及调查工作计划,并将划定的地质寻觅及调查地区界限方案交双方股东。”

  由于上述伍修权提到的原因,没有执行。在公司筹备成立期间,也曾发生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1950年5月17日,周恩来总理致电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彭德怀和新疆省人民政府主席包尔汉:中苏金属股份公司及石油股份公司之苏方代表日内即抵迪化,举行首次股东会议及管理委员会会议,商讨公司章程草案和有关公司活动之其他问题。请即准备,并请彭主席速提出两公司有关人选,俾经外交部通知苏方,至要。

  苏方代表到迪化后,单方面拟定了公司章程及公司组织法,并催促中方签字。1950年7月6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致电中共中央并西北局,报告:“石油公司已于6月28日开会,第一次管理委员会议,并已通过苏联专家拟出的公司章程,现已开始工作”。“现两股份公司专家提出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法,王震与苏驻迪总领事及专家及我方参加人员进行非正式的交谈,然后在会议通过”。“两公司章程及组织法(均系协定原则具体化)苏方催促签字,可否不待送呈中央人民政府,即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950年7月9日,周恩来为中共中央起草致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电报,严申外事纪律:石油、金属两公司的章程及组织法必须经政务院批准后方能签约,并且应将草稿电告政务院有关各部审核后方能作为我方代表的定案。我方代表不应未经向中央请示便表示最后同意,尤不应未呈中央人民政府便由管委会委员签字。凡属于此类外交文件和事件,必须以郑重态度对之,不能因苏方催促签字我方便可不经中央审阅和批准便作肯定答复。

  1950年9月15日,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在迪化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按议程通过了《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组织条例》,原准备同时通过的《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章程》,由于中方代表提议修改第25条内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移交下次会议讨论。在9月29日开会时,中方代表再次申述对公司《章程》第25条的修改意见,苏方代表同意按中方意见修改,正式通过,修改后的第25条内容是:

  票据及其他钱款文契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会同会计长签字办理之。若遇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缺席时,票据及其他钱款文契得由其中一人会同会计长签字即可,同时上述票据及其他钱款文契,仍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中的“副总经理”前苏方原案中有“或”字,后按中方代表意见修改的。联系到根据“协定”,公司开始活动第一个三年的总经理和会计长均为苏联人,就不难理解中方何以坚持这一重要修改的道理了。

  五、“协定”的终止

  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规定的有效期为30年,但实际到1954年12月31日即告终结。从“协定”签字之日算起,共4年9个月,从公司实际活动之日算起,只有4年3个月。

  对于20世纪50年代中苏合作开采新疆石油和有色金属矿产协定,中方人员的看法并不一致。直接参加“协定”谈判的伍修权说:

  关于创办中苏合营的民航公司和新疆石油公司、有色及稀有金属公司的协定,都强调两国平权合股的原则,利润和产品双方平分,公司的领导也由双方轮流担任,双方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如苏联负责提供上述公司所需的机器设备、作业器材和有关技术,中国负责提供地段、厂房、建筑设施及建筑材料。

  在当时情况下,这样做还是互利的,我们那时无钱、无设备、无技术,但是我们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新疆的油田有二十多处,早在30年代苏联就已同当时的新疆当局协议参加这些油矿的勘探和开采。新疆的有色及稀有金属的矿藏也很可观,许多地方盛产黄金及砂金,以阿勒泰和塔城等地的藏量为最丰富,当时估计纯金储量为6000万两以上。

  南疆各地还盛产铜、铅、铝、钼、锰、锡等各种金属,储量都非常丰富。但是我们当时还没有条件把它们都弄到手,只得求助于苏联,虽然他们从中也得到了不少好处,对我们也还是有利的。关于创办新疆这两个公司的协定和有关的文件,是由我作的文字翻译,在这些协定的签订会谈中,我们强调了两国之间的真诚合作,互相不占便宜,不使对方受到损失,我国保持独立而不依赖,苏联尽力帮助而不剥削。

  另一位中苏谈判的参加者,毛泽东主席的俄文翻译师哲(中共中央政治秘书室主任、翻译局局长)则说:

  (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还表现在于3月27日中苏两国签订的《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协定》和两国互设领事馆的问题上,可以说苏方承袭了沙皇政府的老政策。

  所以在斯大林去世后,1954年赫鲁晓夫第一次访华时,主动提出取消所有的四个中苏合股的公司。另一位“协定”谈判的参加者,时任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委员兼省人民政府外事处处长的邓力群说:

  谈判涉及到新疆的问题,主要是在国民党时期苏联在新疆搞了几个公司,有民航公司、石油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等。……苏方提出这几个公司由中苏两国合营,我们同意了。实际上,这几个公司差不多都是苏联人在办,我们也没有技术力量去管,只派些人去。

  那几个名义上中苏合营的公司,我们就插不上手,实际上是苏联人在办。

  在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开始经营将近三年的1953年5月6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中苏石油公司和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公司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内容第一条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做了一些限制:

  中苏石油公司在铁路未通到迪化前的经营方针,应以地质探勘、培养干部为主,并应将探勘重心放在北疆(南疆只作个别探勘)。生产方面应以现有设备为限,暂不发展(今年增建之裂炼设备,因属需要,仍应完成,今后4年中必须增加的探勘费用,由中燃部提出计划报请中央批准后,洽商苏方共同增加投资)。

  重要的是毛泽东主席对开办这几个合股公司,颇为不满。1956年3月21日,在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说:

  ……在谈判中他们(按:苏联)明显地表现出对我们不信任,至少不完全信任。中长铁路要中苏共同管理,旅顺口要做苏联的海军基地,在靠近苏联的新疆搞了个什么合股公司。总之,新疆和东北他(按:斯大林)是不想放手的。

  1958年3月,在成都的一次会议上,毛泽东说:1950年,我和斯大林在莫斯科吵了两个月,对于订立互助同盟条约、中长铁路、合股公司、国境问题,我们的态度:一条是你提出,我不同意者要争;一条是你一定要坚持,我接受。这是因为顾全社会主义利益。还有两块“殖民地” ,即东北和新疆……

  “协定”是在斯大林主政时签订的,1953年斯大林去世后,苏联新的领导人对斯大林在中国和东欧国家设立联合股份公司开采所在国资源的做法持批评态度。米高扬1956年2月在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就提出这个问题。34赫鲁晓夫则在其《回忆录》中说:

  顺便说说,斯大林跟中国签订了一个在新疆联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条约。这个条约是斯大林犯下的错误,我甚至可以说,这是对中国人民的冒犯。几百年来,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都纷纷掠夺中国,而现在斯大林也参加进去了。这种开发掠夺是一件坏事,但不是没有先例的:斯大林在波兰、德国、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也都搞过同样的“联合”公司。后来我们把这些公司统统取消了。

  1954年10月,赫鲁晓夫率苏联政府代表团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周年庆祝活动。毛泽东呼吁苏联把他们在几个中苏股份公司的股份完全地、迅速地移交给中国,对赫鲁晓夫说,当年你们在东北和新疆要了两个势力范围,现在还要不要呀。赫鲁晓夫讲,不要了。

  1954年10月12日,《中苏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发表:

  在1950年和1951年,依照中国政府和苏联政府间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平等的原则创办了四个中苏股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开采有色及稀有金属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开采和提炼石油的公司;大连建造和修理轮船公司;组织和经营民用航空路线的公司。

  当时是年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时期。各中苏股份公司的建立,由于利用苏联经济建设的先进经验,在短期内为整顿这些公司所属各企业的工作、为大大扩大它们的生产能力和为提高一般技术水平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事业中,已起了积极的作用,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现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自己的经济以后,正在顺利地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中国的经济部门已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已就各中苏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自1955年1月1日起完全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事达成了协议。苏联股份的价值,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

  因此,现在属于各中苏股份公司的企业,将完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两国政府一致认为,双方的这一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友好关系,并将在平等、互助、互相尊重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合作的进一步巩固。

  1954年12月29日,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召开第九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和特别股东大会,宣布自1955年1月1日起,结束公司业务活动,将公司业务管理及属于公司的全部财产,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新疆石油公司。1954年12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主持,在迪化举行交接仪式,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宣告结束,“协定”终止。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燃料工业部呈请关于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几个问题:

  一、自1955年1月1日起中苏石油股份公司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新疆石油公司。

  二、任命马载同志为该公司总经理,钱萍、秦峰、米吉提·扎衣托夫同志为副总经理。

  三、为了纪念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建立纪念馆,以示加强中苏两国人民的友谊。

  四、为了感谢现在及过去在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工作的全体苏联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工业部特发给纪念章和纪念章证明书。

  经双方共同核对,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共投入股份资本114 230 348.645元人民币(原为旧币值,已按1:1万元折算为新币值,下同),即228 460 697.29苏联卢布;另有准备金(已提折旧)27 548 345.423元人民币,即55 096 690.84苏联卢布。其中苏方股份资本56 749 970.515元人民币,即113 499 941.03苏联卢布,苏方准备资本16 620 330.2466元人民币,即33 240 660.49苏联卢布;苏方股份总值73 370 300.7616元人民币,即146 740 601.52苏联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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